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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0年12月17日,谢某从市民周某手中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后谢某由他人介绍,从邻县人陈某手中又购得一辆二手桑塔纳轿车自用。约半年后,上海警方查获谢某购买的这些二手轿车均是由陈某、徐某、丁某等人从上海盗窃来的赃车。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此案件时,认为谢、周两人均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收购的,属善意收购,没有对谢、周二人作出处罚。


但就在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的一年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玩忽职守罪”分别对谢某和周某立案侦查。


2003年东台市人民检察院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对谢、周两人提起公诉,当谢、周两人的辩护律师提出检察机关越权侦查后,东台市人民检察院又以“玩忽职守罪”补充起诉。次开庭的时候,谢某的辩护律师认为公诉人的侦查和程序违法,当场离开法庭。


2003年9月30日,东台市法院以“收购、销售赃物罪”判决:谢某有期徒刑1年零6个月,宣告缓刑2年,并处罚金6万元;周某有期徒刑1年,宣告缓刑1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2004年2月,谢、周二人向东台市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同年5月24日,东台市人民法院驳回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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