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详情描述

连云港交通事故律师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正确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等有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就有关适用法律的问题作如下解释,第一条 因生命、健康、身体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依法由受害人承担扶养义务的被扶养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2014年江苏省发生的交通事故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1、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4346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江苏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城镇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2、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4958元/年(注:用于2015年3月至2016年2月期间法庭辩论结束时计算江苏省范围内人身损害案件农村户籍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3、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4、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性支出以2014年江苏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统计公报为准。